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成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四川文庙前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自贡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文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电信自贡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文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电信自贡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慈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2984。5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曾 英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人民陪审员 徐登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