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厦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荫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宇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嘉禾路265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宇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平
审 判 员 曾 聆
审 判 员 刘文珍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 书记员 洪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