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0381号
原告李观承,男,汉族,1934年1月30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窝打老道31号翠园大厦第一期8字7号室。
原告李观鼎,男,汉族,1939年12月18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口岸友谊大马路中裕大厦10楼C座。
原告李观淑,女,汉族,1940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皮库胡同60号。
原告李观洪,男,汉族,1942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市民大道四段238号5楼。
被告马来西亚Harmonic Media SDN BHD公司,住所地马来西亚吉隆坡联邦直辖区50450邮区安邦路Amp文化街区218号6层。
被告华视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四段。
被告贵州电视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神奇路1号。
被告北京环球经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公寓4号楼2301室。
被告上海电视台,住所地上海南京西路651号。
被告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298号。
原告李观承、李观鼎、李观淑、李观洪、李观政、赵健、赵天劲诉被告瑞丰传播有限公司、马来西亚Harmonic Media SDN BHD公司、华视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电视台、北京环球经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电视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李观承、李观鼎、李观淑、李观洪、李观政、赵健、赵天劲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观承、李观鼎、李观淑、李观洪、李观政、赵健、赵天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观承、李观鼎、李观淑、李观洪、李观政、赵健、赵天劲撤回对被告瑞丰传播有限公司、马来西亚Harmonic Media SDN BHD公司、华视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电视台、北京环球经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电视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李观承、李观鼎、李观淑、李观洪、李观政、赵健、赵天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瞿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