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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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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5:40
导读: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6-12-20当事人:赵勇、张业平、余金法官: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68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北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6-12-20当事人: 赵勇、张业平、余金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682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民初字第1682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
法定代表人赵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富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红玲,女,汉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海淀区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之光)、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王杰、秦红玲,被告希望之光和被告鑫兴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礼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爱研究所诉称:原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英语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了一套全新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在原告出版的该英语系列教科书上市后,第一被告希望之光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教科书上的全部内容发行在其供顾客下载资料的三个网站上,供购买其产品“TW倍夺分”英语数码学习机的客户随意下载,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经销商,以作为的形式帮助第一被告完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后发现被告扩大了侵权范围,又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初中英语七年级下册、八年级下册教科书及教学磁带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制,将原告的初中英语七年级(上、下册)、八年级(上、下册)及磁带的内容复制到自己研制开发的VS3.0系列软件里,然后又以此为卖点向消费者销售其多种“TW倍夺分VS3系列英语数码学习机”,从而获取巨额的商业利润。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教育报》上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8,697元;4、赔偿原告合理支出费用16,640元。
被告希望之光辩称:答辩人自行研发了一套学习资料编辑程序软件—“VCEM语音与中英文混合信号格式软件V3.0”(简称VS语音与文本信号格式),利用该软件,可以将传统的文字资料及音像资料通过数字化处理,装载到学习机上。答辩人早在2002年底即将VS3格式在公司的上述产品网站上公开,可供每个用户自己根据需要制作学习资料,该格式软件本身是专门的学习软件而不是专门用于侵权的软件。被答辩人所指控的5个所谓的“侵权”网站中,实际只有一个网站涉及被答辩人的资料;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显示,该网站有声明的权利人“东正科技”而并非是答辩人,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东正科技”就是答辩人或由答辩人实际控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进行过相关的权利检索或向东正科技行使权利而无法行使,不能因答辩人的产品说明书上印有该网站(www.abc-sky.com)就认定该网站是答辩人开办的;在售出学习机后,答辩人无法控制或约束每个用户的行为,也不应由答辩人来承担责任;在答辩人收到本案的诉状后,当时即对产品说明书的网站名称作了删除,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之前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被答辩人以每台学习机的销售来估算其损失,是毫无根据的,被答辩人公司的资料即使在www.abc-sky.com中也仅只占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侵犯其著作权,从程序上说,在还没有取得“东正科技”的该网站系侵权的证据或先向“东正科技”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从实体上说,被答辩人所指称的侵权依据不足,更不存在所谓的损失,在本案中,不排除被答辩人提起诉讼有排挤、打击新兴产业之不可告人的目的。请求贵院明断并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鑫兴谷公司辩称:我方只销售,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
涉案的《英语》七年级(上、下册)、八年级(上、下册)[以下简称四本《英语》书]及为其配套使用制作了四套录音带[以下简称《英语》磁带],属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仁爱研究所向教育部教材审定办公室申请立项,组织人员编写完成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予以使用,四本《英语》书及《英语》磁带由仁爱研究所主持编写并承担责任;其封面上署名均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著”。《英语》书七年级上、下册彩色版的定价分别为11.55元和12.7元,黑白版的定价为7.05元和7.7元,八年级上、下册彩色版的定价分别为12.6元和12.7元,黑白版的定价分别为7.6元和7.7元;与教材相对应的每套《英语》磁带的定价为21元。
希望之光对VCEMS语音与中英文混合信号格式软件[简称VS语音与文本信号格式](以下简称VS3格式软件)享有著作权。
依据公证书(2005)海证民字第8189号,仁爱研究所代理人张先勇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的中关村科贸电子城三层3A004号倍夺分品牌专柜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TW倍夺分VS3520型英语数码学习机一台,并取得了编号为15725369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张。
在希望之光的用户使用手册上有“资料下载网站:www.talkwin.com,www.abc-sky.com,www.hope8848.com”。
依据公证书(2005)海证民字第8190号和公证书(2006)长证内经字第1825号记载,在东正科技网站(网址为:www.abc-sky.com)只提供希望之光数码学习机VS1.0、VS2.0和VS3.0格式下载,点击VS3.0格式之后,通过关键字搜索可以找到仁爱版英语教材,进而可以下载涉案仁爱研究所的作品并保存在希望之光的学习机VS3.0中,也可以通过学习机播放这些资料,上述这些教材的运行平台是英语数码学习机,在计算机终端上无法在线浏览。
依据公证书(2006)长证内经字第1823号记载,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马静在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电子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城一层“连锁专柜NO.08”柜台购买倍夺分VS3350+英语数码学习机一台,取得编号26091640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和编号为0090556的《海龙电子城销售凭证》各一张,出票人为鑫兴谷公司。[page]
仁爱研究所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820元、购机费2,820元、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仁爱研究所提供的公证书、希望之光的用户使用手册、数码学习机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四本《英语》书及《英语》磁带的署名为仁爱研究所,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
从东正科技网站上只提供下载希望之光数码学习机VS系列下载以及希望之光将该网站与其自己的网站并列作为其用户资料下载网站这两个事实,可以认定该网站为希望之光营利的工具和手段。由于该网站提供了四本《英语》书及《英语》磁带的下载,而希望之光未经权利人仁爱研究所的授权,因此,希望之光应对仁爱研究所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仁爱研究所请求希望之光赔偿2,018,697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据希望之光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停止“东正科技”网站(网址为:www.abc-sky.com)上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被告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学习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十五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九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金维克
人民陪审员 王秋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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