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兆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绍斌,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岗区西苑新村松涛里40幢203室。
委托代理人吴长健、李敬阳,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与被上诉人水厚地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万炯熙,被上诉人水厚地的委托代理人吴长健、李敬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水厚地系《朋友,我们一起紧握手》一文的作者,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光盘中使用了该文章的部分内容,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光盘,三方由此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水厚地与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系列光盘中使用了上述文章的第二自然段,该系列光盘涉及21个版号。这些版号分别为:
ISRC CN-D17-05-384-00/V.G2
ISRC CN-D17-05-386-00/V.G2
ISRC CN-D17-05-387-00/V.G2
ISRC CN-D17-05-388-00/V.G2
ISRC CN-D17-05-389-00/V.G2
ISRC CN-D17-05-390-00/V.G2
ISRC CN-D17-05-391-00/V.G2
ISRC CN-D17-05-392-00/V.G2
ISRC CN-D17-05-393-00/V.G2
ISRC CN-D17-05-394-00/V.G2
ISRC CN-D17-05-395-00/V.G2
ISRC CN-D17-05-396-00/V.G2
ISRC CN-D17-05-397-00/V.G2
ISRC CN-D17-05-398-00/V.G2
ISRC CN-D17-05-399-00/V.G2
ISRC CN-D17-05-400-00/V.G2
ISRC CN-D17-05-401-00/V.G2
ISRC CN-D17-05-402-00/V.G2
ISRC CN-D17-05-403-00/V.G2
ISRC CN-D17-05-404-00/V.G2
ISRC CN-D17-05-527-00/V.G2
二、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通过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水厚地人民币贰万元整(收款单位: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帐号:087669120100304063858),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三、水厚地承诺自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即允许已发行的上述版号的光盘继续销售,不再就上述版号所涉光盘主张权利。水厚地撤回已提起的其他诉讼。
四、本案以及涉及到上述版号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水厚地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承担。
五、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承诺未经水厚地书面同意,其在制作、出版光盘中,不得再使用水厚地的文章。
六、本协议自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向水厚地支付的贰万元到帐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生效后,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张红生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