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成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雷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号。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曾平,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湖南。
本院在受理原告雷康与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洪霞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雷康于200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洪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雷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洪霞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雷康撤回对湖南文艺出版社、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公司、郑洪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 010元,减半收取1 005元,其他诉讼费 1 000元,共计2 005元,由雷康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1 005元退还给雷康。
审 判 长 何 岗
代理审判员 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 徐登明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