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民初字第934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镇江三里河路11号主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谢镇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树民,男,该社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委托代理人姜建京,男,该社行政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材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材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材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六十五元,退回该公司三百六十五元。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