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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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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3:19
导读: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天华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11-07当事人:吕才红、詹启智法官: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28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天华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6-11-07当事人: 吕才红、詹启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280号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高民终字第1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天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吉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才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斌,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北省孝感市顺义区第二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通过局域网登录网址为www.u88.com.cn的中国招商创业网网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下载打印。中国招商创业网的相关页面上登载《蓝猫咕噜噜体验营销之旅》一文,但未注明作者和稿件来源。在该网页下方标有“Copyright©2004 u8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在该网站中“关于我们”一栏,载明“中国招商创业门户(www.u88.com.cn)是由北京正天华广告公司独家运营”。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制作了《现场记录》并于2005年5月30日出具《2005》京海民保字第00956号《公证书》。
将北京三面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蓝猫”咕噜噜“体验”营销之旅》与中国招商创业网登载《蓝猫咕噜噜体验营销之旅》进行对比,该网站登载的涉案作品除个别文字删减、顺序有所调整外,内容与北京三面向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一致。
另查,三面向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page]
以上事实有《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海民保字第956号《公证书》、相关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三面向公司为主张对《“蓝猫”咕噜噜“体验”营销之旅》所享有的权利,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有权因收集证据的需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由于北京三面向公司、北京正天华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北京正天华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招商创业网刊登的涉案作品构成对北京三面向公司所享有的《“蓝猫”咕噜噜“体验”营销之旅》著作权的侵犯均未提出异议,故北京正天华公司应对北京三面向公司为主张其权利而在本案中支出的公证费进行赔偿,对合理的律师费亦可进行赔偿。公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均属于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北京三面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费用除公证费和律师费外,无其它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正天华公司赔偿北京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元,包括了公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侵权情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具体情况,判决北京正天华公司赔偿北京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并酌情确定北京正天华公司赔偿北京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并无不当。
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三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正天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三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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