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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禹风古韵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王雁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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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1:16
导读: 北京禹风古韵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王雁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时间:2006-09-18当事人:王雁法官:文号:(2006)二中民终字第1135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终字第1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禹风古韵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禹风古韵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王雁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时间:2006-09-18当事人: 王雁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终字第11356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二中民终字第1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禹风古韵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5号1402室。
  委托代理人余音,女,回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北京禹风古韵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路西二巷3号13栋三单元202号,现住址北京市德外大街新风街1号园9号楼405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雁,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通胡大街23号芙蓉园8号楼112室。
  委托代理人杨天胜,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禹风古韵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禹风公司)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6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禹风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王雁(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改编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阳光部落》剧本,剧本每集保证拍摄四十五分钟长度的电视剧片;甲方支付乙方剧本稿酬每集6000元,二十集税后共计120
  000元;稿酬支付办法是,本协议签字之日,甲方支付乙方稿酬1万元,乙方完成二十集提纲并经甲方认可后付给乙方稿酬2万元,剧本按规定时限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稿酬8万元,剧本修改完成后,付清剩余的稿酬1万元;乙方在为本剧改编中要保证剧本的质量。对于《协议书》上述约定中的“剧本按规定时限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稿酬8万元”,王雁认为按双方口头约定是2005年8月底完成剧本改编,之后就应该支付8万元;禹风公司认为是经电视台确认改编的剧本并开始开机拍摄时支付8万元。
  在《协议书》签订后,禹风公司向王雁支付了1万元稿酬。此后,王雁开始写剧本的提纲。2005年6月末、7月初王雁完成了剧本大纲,禹风公司进行了确认。此后,王雁开始按剧本大纲改编剧本并一周交付一次所完成的剧本给禹风公司。禹风公司称,2005年7月,王雁写完前8集剧本后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万元。对此,王雁称直到2005年8月5日左右,禹风公司才支付的2万元,属于迟延支付,因此其曾停止写作一周。
  2005年9月,王雁完成了全部剧本的改编并交付了禹风公司。对于具体交付时间,王雁称是2005年9月2日,禹风公司称是在2005年9月17日。在全部剧本改编完成后,禹风公司认为王雁改编的剧本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拍摄要求,未支付《协议书》约定的剩余稿酬。
  2005年12月2日,案外人中央新闻记录电影制片厂电视剧部曾出具了一份“关于二十一集电视剧《阳光部落》剧本审看意见”(简称“审看意见”)。该意见提到“剧本中故事的主线比较清晰、明朗。围绕创业这一主线设置的‘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故事发展形式非常清楚,并且对发展过程中涉及的‘障碍’有独特之处。但从人物塑造来看,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人物性格单一没有厚度。二、人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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