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421号
原告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8号31号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涛。
委托代理人张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爱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崇文区庆春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时永生。
原告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6年11月28日,原告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政
审 判 员 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 叶 伟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