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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2019-05-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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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一、备案申请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

  一、备案申请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二、提交材料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三、备案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应当注意的是,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四、特殊规定

  (一)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二)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以及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应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以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注:以上所称的电影剧本(梗概)是指在我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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