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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

2016-03-0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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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那到底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呢?今天小编给您解读如何界定职务发明。

  【如何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单位”或者“法人”等法律上拟制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例如实验操作人员、资料收集检索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都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单位的定义是?】

  在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后,还需要判断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否受雇于某个单位,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执行该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执行借人单位、聘用单位、实习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这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条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上述1年的期限,有些研发人员故意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时已经基本完成的发明创造留到离职1年后作出,这其实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原单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规避这一风险:1、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研发人员在离职时将所有的研发成果交给单位;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研发人员在离职较长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单位所有;3、在研发人员离职前一段时间调离其研发岗位,使其接触不到单位的核心技术。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哪些?】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利用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不可缺少的或者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是少量的利用或者是对完成发明创造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的利用,则认为不是“主要”的。

  综合以上所说的,相信您应该知道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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