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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曹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2019-04-26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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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系成都双流吉意家俱制造厂业主,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新建路2号。委托代理人夏雪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长明,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前哨村7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X,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系成都双流吉意家俱制造厂业主,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新建路2号。

  委托代理人夏雪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前哨村7组。

  委托代理人梁田,男,汉族, 1967年3月18日出生,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牛区长福街17号1栋3单元,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研,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111号3栋1单元201号,成都市中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沈XX因与被上诉人曹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XX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XX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由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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