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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异议提出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8-07-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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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获得专利使用专有权,通常会进行专利申请,在进行专利申请时有一个阶段是专利异议阶段,这一阶段如果有人对专利存在异议,就可进行专利异议申请,那么,外观专利异议提出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外观专利异议提出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专利异议申请条件有哪些?

  异议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的,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情形:

  (一)对专利局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形式是指:

  1、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异议,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持不同意见;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的异议,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持不同意见。

  2、认为该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或者认为该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认为该专利申请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发明创造;或者认为该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4、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申请的修改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

  (二)对专利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

  1、认为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并非最新设计。

  2、认为该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上述提出异议的情况,应提出异议的法定条件。异议人的异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引起专利复审程序的发生。

  二、专利异议程序

  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等,是我们总挂在嘴边的词语,它提醒我们做事情不可随心所欲,而要提前做好准备,有的放矢的进行。对专利异议程序的了解,就是这么一个过程,一个循序渐进,逐渐过渡的准备过程。

  1、专利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专利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专利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专利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专利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专利评审委员会申请专利异复审,专利申请注册转入申请专利异议定审阶段。

  上述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外观专利异议提出要满足哪些条件,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专利异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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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利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你好,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   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必须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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