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 制许可,是指国家上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强 制许可也是一种实施专利的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强制许可实施人不能无偿时实施专利,他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双方对强制许可的使 用费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局有权作出裁决。专利权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强制许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巴黎公约》第五条A款也规定了缔约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强制许可,规定强制许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进行垄断,并且加以滥用,从而损害国家或者民众的利益,因此,对不愿实施,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是合适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