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于2000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权申请。200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权,该专利名称为分体式冷热水机组,专利号为:ZL00103523.1.张某发现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冷冷热水机组飞瀑系列产品的技术特征侵犯了其所依法享有的专利权。故以其中一款空调为证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和记黄埔地产(北京朝阳)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风冷冷热水机组飞瀑系列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主持双方就涉案产品及该产品之外共计22款空调产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