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