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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仲裁裁决的效力

2019-04-1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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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发生专利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私下协商调解不成的,专利人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那么专利仲裁裁决的效力?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专利仲裁裁决的效力有所帮助的。

  一、专利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专利仲裁裁决的效力

  二、哪些专利纠纷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

  当事人对涉及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保密协议)的纠纷,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有利于缓解专利侵权案件行政处理效率低,案件过于依赖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单一的现状。仲裁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方面与行政处理及诉讼相比更具有优越性,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负担避免“讼累”、还能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因此,在我国构架专利侵权仲裁制度非常必要。

  三、构建专利仲裁制度面临的问题

  1、专利仲裁制度的定位

  专利仲裁制度是针对目前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单一提出的。专利侵权领域,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没有形成,在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三类纠纷解决途径中,作为公力救济之一的行政保护无法发挥预期的功能,社会救济完全缺失。建立专利仲裁制度能够构建专利侵权的社会救济,疏导纠纷解决途径,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虽然在国外仲裁已经被大量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但是我国目前仲裁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和处理的社会纠纷案件数量尚且有限,仲裁还只是作为诉讼的一种补充性的纠纷解决途径,诉讼仍然是当前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途径。

  在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专利仲裁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仲裁的可适用性仍然需要社会的进一步认同,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庭的设置、仲裁员的选任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将专利仲裁定位为一种主流性纠纷解决途径为时尚早,然而,由于仲裁制度迎合了专利案件的审理需求,专利仲裁制度的发展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对于运用诉讼程序处理,会面临较大难度的案件,如果适用仲裁程序能够更加合理、效率地解决纠纷,理应让当事人根据案件的特点多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选择。专利仲裁制度应该发展为诉讼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其成为诉讼的一种有益补充。

  2、仲裁协议的达成

  目前仲裁大量运用在合同纠纷领域,这是因为合同法律关系在违约行为发生前就已经存在,当事人很容易在合同成立之时就达成仲裁条款。侵权法律关系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产生的,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是对抗状态,难以协商相关仲裁事项,也难以达成仲裁协议。

  然而,很多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与仲裁程序有着高度的契合性,运用仲裁程序处理能带来较大的优势,对于这些案件,如果仅仅因为双方没有协商的机会或者协商的时机不成熟而失去仲裁的适用空间,实质上是社会纠纷没有通过合理的途径高效地解决,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有效解决争议。目前,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很少,立法设立的行政处理的功能没有有效的发挥,因此,如果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发挥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居间促成仲裁协议,有效实现案件分流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

  3、专利仲裁的民间性

  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是仲裁法实施多年逐步实现的目标。专利仲裁制度也应该将民间性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和价值。然而从仲裁制度1954年在中国开始实行起,直到1994年颁布仲裁法,才明确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写入法律,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仍然实行收支两条线,其资金来源通过行政机关拨付,其领导岗位由行政机关领导兼任。专利仲裁制度在设立之初,其制度的实施、推广还需要地方专利行政机关的协助,组建仲裁机构在人力、资金上都需要行政机关的支持,仲裁员的选任、监督也需要地方行政机关的参与,因此,专利仲裁机构设立初期,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然而在资金来源、人事任免、业务承接上,需要依赖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在专利仲裁制度得到推广之后,案源已经稳定,社会信誉得以建立,才能逐步的去行政化,真正的实现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脱离对财政的依赖,靠公正、高效仲裁和优质的服务获得公信力和市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专利仲裁裁决的效力的相关内容。综上,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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