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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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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08:29
导读: 失效日期:2002-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最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文),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

失效日期:2002-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最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文),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                    450
    印刷费:                    40
  2、:                  300
  3、:                  25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1200
  (四)复审费
  1、发明:                    600
  2、实用新型:                  300
  3、外观设计:                  25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 发明人、申请人、人的变更:       100
  2、 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10
  (均需提交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
  (八)撤消请求费
  1、 发明专利权                  30
  2、 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 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6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4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3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                     300
  2、实用新型                   200
  (十一)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裁决请求费:     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40、印花税5)
  1、发明                     205
  2、实用新型                   155
  3、外观设计                   15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15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第三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600
    这里的次数指对同一通知书而言
  2、权利要求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0
  3、说明书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25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5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6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                9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               20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               2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               4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               8000
  2、实用新型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30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6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9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1200
  3、外观设计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15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3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6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
  (十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   100

  此项仅适用于根据 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

  本公告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从即日起凡与本公告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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