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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2019-05-08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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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年4月4日,针对王玉山拥有的名称为“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留装置”的ZL98248629?4号实用新型专利,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吉科公司)以权利要求1~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爱吉科公司提交了

  【案情简介】

  2001年4月4日,针对王玉山拥有的名称为“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留装置”的ZL 98248629?4号实用新型专利,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吉科公司)以权利要求1~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爱吉科公司提交了证据5,用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证据5是江苏昌升集团如皋市纺织机械制造厂于1998年7月1日发布,7月10日实施的《AJQ型系列吹吸清洁机》的企业标准?Q/320682KC01?1998。该标准记载了有关AJQ?II型吹吸清洁机的技术参数和附图,其附图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同。该企业标准已在如皋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在爱吉科公司提交的证据5复印件上有“如皋标准备案注册”章,并注明“867号-1998-J及2001年7月”字样,爱吉科公司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原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9无效,维持权利要求10有效的第49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爱吉科公司提交的证据5是企业内部标准,没有处于公众中任何人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不能作为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具有创造性。

  【争议焦点】

  1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2法院能否以判决方式确定专利权的效力?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522号):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9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爱吉科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95号):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522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9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第98248629?4号“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 0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

  2本案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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