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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案例判决

2019-05-08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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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1995年7月1日,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原宁波市江东东方机芯厂,以下简称机芯总厂)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机械奏鸣装

  【案情简介】

  1995年7月1日,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原宁波市江东东方机芯厂,以下简称机芯总厂)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加工设备,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属盲板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的金属盲板夹持的固定装置。其发明目的在于推出一种纯机械的导切法的加工方法和专用设备,使盲板的成键加工变得十分简单,设备和加工成本降低,音板的质量却得以提高。

  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铃公司)自1995年机芯总厂专利权公告后也开始生产机械奏鸣装置的设备并生产八音琴音片,与专利技术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缺少金属盲板被夹持在开有梳缝的导向板上的技术特征,即它的限位装置不是在盲板下,而是位于磨轮一侧。

  机芯总厂以金铃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如何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限位装置与专利技术的导向板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机芯总厂的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费15 010元,诉讼保全费5 520元,由机芯总厂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由机芯总厂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2金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机芯总厂ZL 92102458.4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专利设备、使用专利方法,以及销售使用该专利设备和方法生产的音片;

  3金铃公司赔偿因侵犯机芯总厂专利权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 020元,由金铃公司负担,并与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支付内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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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吗?
<p>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 </p> <p>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p> <p> 1、该规定表明: </p> <p>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p> <p>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p> <p>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p> <p>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p> <p>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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