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网络病毒“敲诈者”制作传播者一审被判刑4年

2019-05-08 0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http://www.law-lib.com2007-10-23“你的硬盘资料丢失了,必须修复丢失资料,则需汇款人民币××元至指定银行账户”——这就是曾经在网络流传的“敲诈者”病毒。近日,制作并传播这种病毒的广州人欧阳某某,被越秀区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你的硬盘资料丢失了,必须修复丢失资料,则需汇款人民币××元至指定银行账户”——这就是曾经在网络流传的“敲诈者”病毒。近日,制作并传播这种病毒的广州人欧阳某某,被越秀区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现年35岁的欧阳某某是广州人,家住越秀区,大专学历。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06年6月间,利用其个人网站“新曦网”传播其编写的redplus.exe程序。经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认定,redplus.exe程序为计算机病毒。被告人在感染用户的电脑上制造文件丢失的假象,趁机勒索钱财。

  2006年6月7日至同月2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共向被害人杨某等人索取款项95笔,合计人民币7061.05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机充值卡1张。

  在法庭上,欧阳某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否认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辩护人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编写的程序对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了破坏性影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鉴于目前只有39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中有34人已支付的款项累计共2658元、电话卡值1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的非法所得应按以上数额认定。

  近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欧阳某某同时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犯罪客体,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罚原则,本案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由于欧阳某某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其有期徒刑4年。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001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