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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

2019-01-2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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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直作为作者的人身权利与发表权和署名权并列。这两者属于著作权中,但是许多人都不太了解其中的联系和区别,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

  二、什么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

  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时候很难分别,二者往往是互相联系的。例如,有一种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大段删除与变更,这就从整体上破坏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这种行为一般也可以认为是对作者作品的擅自修改;又如在音乐作品上,经常有未经作者同意,改动歌词,改变演唱感情,改变曲调速度等行为,这些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但若该修改行为影响到了作者的人格时,则被认为是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可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不一定侵犯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则必然侵犯作者的修改权。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二者主要有以下不同:

  (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方面而言的,即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从消极角度而言的。因为作者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才会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而修改权一般只是对作品的内容改动,而不涉及作者人格。如有人将某作家的严肃作品改得庸俗不堪,或是将某作词家的高尚的音乐作品换成下流的内容,这些都已经不是修改,而是歪曲、篡改作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的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并且大家也知道修改权和作品完整保护权是是属于著作权的,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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