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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

2017-12-2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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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都知道知识产权出资,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出资也是有很多很严格的条件以及一定的范围的,并且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比较大的。那么,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多少呢?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问:我跟几个朋友想合股开公司,但是我的资金有限,因此想以知识产权为出资方式,请问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多少呢?

  答: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条表明,出资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的公司信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资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亦成为法定资本制国家所奉行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资本原则。因此,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维护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知识产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实物及土地使用权有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作为作价参照标准,即使是使用过的实物亦可采统一的折旧计算法方便地计算出残值。而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既然一技术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知名度高,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因而,在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现象,而当拥有专有技术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出资人向其关联公司出资时,其技术或商标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故意被“高估”。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降低其价值“高估”的影响,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对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对技术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发明,新技术不断取代已有技术,已有技术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贬值,相应地,包含有技术出资标的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不断“缩水”。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以使“缩水率”降低,使公司资本尽可能满足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然而,公司法的这一限制与实践中的情况发生着越来越大的矛盾。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术的价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技术的价值,使技术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二是为了符合技术的法定出资比例,出资人必须大量地增加货币等配套标的的出资,这样提高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负担,对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发展尤为不利,。对某些公司来说,其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需求甚至超过了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为某项技术的开发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凭借某种商标或品牌的优势而经营。鉴于此,《公司法》修改时,在第24条第2款中对知识产权20%的出资限制后面,增加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放宽至35%。但这种已放宽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实践中的所有需要,为了规避这一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技术的权利人将技术转让给未成立的公司,作为对价,其他出资人代技术权利人进行超过注册资本比例35%的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等等变通性作法,从而增加了公司设立的复杂性。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法律、法规的跟进显得滞后。不过,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经高出了35%的限制。作者认为,作为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级立法,应该再扩大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加大服务实践的步伐。

  以上就是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的详细介绍。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总得来说,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大也就是控制在百分之七十。很多人也会在想,增加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将会破坏资本维持原则,给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留下隐患,但是在公司法理论上这个还是比较有益的。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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