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全国、 扫黄 打非、 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1-6-28
执行日期:2001-6-28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决定,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各软件销售单位一律不得销售盗版软件。正在销售盗版软件的,应立即将盗版软件下架,封存后交当地版权管理部门统一销毁。
二、对本《通告》发布后仍然销售盗版软件的,有关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对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于销售盗版软件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销售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软件销售单位只能通过合法的软件开发者及其指定的代理商进货,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进货。
五、广大消费者应自觉抵制盗版,不购买盗版软件,并对市场上销售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销售盗版软件,可向当地版权管理部门举报,也可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或当地“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33456)。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