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9]第168号
发布日期:1999-6-21
执行日期:1999-7-1
失效日期: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便于有关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适应商标注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