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10-24
执行日期:2001-10-24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依法受理了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保护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