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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2004.2.13)

2019-04-06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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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字[2004]第21号各

  工商标字[2004]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帐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帐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查询,网址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联系电话:,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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