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2.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6 05:26
导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3号【发布日期】2008-02-18【生效日期】2008-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087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2.18)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知识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2.18)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
25818人浏览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2.18)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企业名称与产品商标区别
753人浏览
企业名称与产品商标区别
名称与商标相同侵权吗
648人浏览
名称与商标相同侵权吗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