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19-04-06 03: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793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