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作家崔XX创作完成了刘涌案件纪实文学作品,于2001年出版了《黑枭》和《黑枭末日》两部作品,并享有《黑枭末日》一书全部内容、《黑枭》一书部分内容的著作权。2004年5月,在新疆出版社出版的署名为“欧阳逸飞著”的《黑道》一书中,绝大部分关于刘涌一案的描写内容剽窃了《黑枭末日》和《黑枭》两书。然而,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黑道》侵权后,崔XX又在一家网站上发现了由侵权作品《黑道》改编的评书广播剧,遂将网站的经营者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XX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崔XX的诉讼请求。
网站上传侵权作品被原作者起诉
“《黑道》中大约有11万字抄袭了《黑枭》及《黑枭末日》的相关部分,这个侵权的事实已经由沈阳中院生效判决确认。没想到由《黑道》一书改编成的评书广播剧在网上出现。”崔XX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2005年11月23日,沈阳中院在崔XX诉新疆人民出版社、沈阳XX时代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表明,崔XX独立创作完成的刘涌案件纪实文学作品《黑枭》和《黑枭末日》,于2001年由九洲出版社、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了上述两部作品。新疆人民出版社于2004年5月出版了《黑道》一书,作者为欧阳逸飞,《黑道》中大约有11万字抄袭了崔XX的作品《黑枭》及《黑枭末日》的部分内容。沈阳中院判决新疆人民出版社和沈阳XX时代图书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崔XX经济损失5万元和1000元。
“《黑道》一书虽然是侵权出版的图书,但对于书中属于我独立创作刘涌一案的内容,我仍然享有著作权。”崔XX表示。他认为,某公司和黄XX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黑道》评书广播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及黄XX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网站上删除有声读物《黑道》12集评书广播剧,停止下载服务并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等7万元。
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免责
“《黑道》一书大约有11万字抄袭了《黑枭末日》和《黑枭》两书,因此某公司认为崔XX对该书中属于其独立创作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某公司法务部叶骥岗表示。但是,叶骥岗认为,某公司所属网站是P2P网络资源的发布平台,用户可将各种网络资源发布在该平台上。下载时,下载用户的电脑和上传用户的电脑实现对接,直接下载无需通过该网站,该网站也不保留任何用户上传的内容。下载用户可通过自己事先设置的软件进行下载。网站运营模式系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因此《黑道》评书广播剧内容并不储存在某公司的服务器中,而是在发布广播剧资源的用户处。此外,用户提供的链接内容是海量的,不可能对逐一下载用户的资源进行一一审核。
某公司及黄XX在庭审时表示,涉案网站由某公司设立,某公司经营网站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应由某公司承担,而不应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XX个人承担。同时,《黑道》评书广播剧并非某公司制作和上传,某公司也未将该广播剧设置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且《黑道》一书并无崔XX的署名,某公司不可能明知或应知崔XX系该书的著作权人。此外,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某公司立即在网站上进行了搜索,未发现该侵权链接,同时设置了关键字进行屏蔽,某公司已尽到了管理和注意义务。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崔XX对于《黑道》一书中属于其独立创作的部分拥有著作权。鉴于《黑道》评书广播剧的内容并不储存在某公司网站内,对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主要是看其是否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就崔XX的作品而言,广播剧不同于影视作品,制作成本低,普通网络用户也可以上传分享。虽然某公司网站上显示该剧由个人用户上传,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某公司应知、明知该剧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仍然提供该剧的链接。从用户发布在某公司网站上的关于《黑道》评书广播剧的介绍来看,用户提供的系《黑道》一书的封面,该书封面上只显示该书作者系欧阳逸飞。对于某公司而言,其无法从该封面上的内容来得知该书同时还侵犯了崔XX的权利。同时,某公司履行了及时删除的义务,因此崔XX的诉请于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何解决网络版权纠纷值得深思
“是否明知、应知出版物系侵权作品,不同的人应适用不同的标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哲表示。他认为,编辑、出版商、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责任和读者、网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不一样的,前者要求严格,后者要求较弱。但是,对于后者也并非毫无要求,尤其是对ISP而言,基于其营业模式、侵权具体情形等内容,也可以提出严格的要求。法院并非简单地套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被告责任,而是从被告的服务性质、侵权作品的存储服务器、侵权作品的性质、被告发布链接的网页上介绍文字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被告不属于应知、明知涉案作品构成侵权,结果正确。因此,如何更便捷、更经济地解决版权纠纷,是被告的责任,也是全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
“《黑道》本来就是侵权作品,被改编的《黑道》评书广播剧亦是侵权作品,某公司通过网络传播了侵权作品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法院仅因其及时删除而判决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会助长网络侵权行为,同时让著作权人在遭受多次侵权后备感沮丧。”崔XX在一审判决后表示。同时,他对于法院关于涉案广播剧为个人用户上传、著作权情况不能为某公司所应知、明知的认定感到不能理解。崔XX表示将搜集新的证据,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