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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5月1日施行

2012-1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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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列》明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在激励创新、保护权益、规范管理等方面加以细化,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

  增加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职责

  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不仅明确了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专利的管理与保护职责,还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职责。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的运用水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加大对技术再创新的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提高再创新意识,鼓励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形成新的知识产权,新修订的条例把获得专利权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的重要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之一;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优先支持的条件之一;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当将专利权的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

  明确展会主办方承办方的职责

  针对现在展会中经常会出现有主办方、承办方的情形,新修订的条例不仅规定了展会主办方的职责,也明确了展会承办方的职责。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展会期间应当组织开展专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监督主办方及承办方履行专利保护义务。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加强对参展项目的专利审查,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主办方、承办方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投诉人未及时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未自行撤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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