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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商标案

2013-11-2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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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国卡斯特公司明知卡斯特商标为李某所持有,仍在其出口至中国的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文字商标,侵害了李某的商标权,法院依法判决卡斯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3734546.26元。

  从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0日,该法院对原告李某、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诉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法国卡斯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3余万元。

  据悉,“卡斯特”商标源于某某五金交电化工集团酒类分公司的申请,2000年被核准注册,指定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002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李某。而被告法国卡斯特公司为世界知名葡萄酒厂商,其与本案原告李某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

  2005年,因被告申请,商标局决定撤销卡斯特商标,并予公告。李某后申请商评委复审上述决定,商评委于2007年撤销商标局决定,卡斯特商标予以维持。

  对此,卡斯特公司表示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维持了复审决定。

  2009年10月23日,李某向某某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提出请求判令法国卡斯特公司赔偿李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某某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国卡斯特公司明知卡斯特商标为李某所持有,仍在其出口至中国的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文字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经法院计算,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共计人民币33734632.26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并于相关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373454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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