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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价报告”对专利制度的影响

2012-12-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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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利评价报告,不是专利局的“决定”,不得复审,和不得作为行政复议的基础。作为“证据”,专利评价报告可能有损公平正当的诉讼程序。

  专利评价报告让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更复杂,专利权人和侵权嫌疑人更能预测,法律确定性却更差。

  TRIPS协议要求专利救济程序对原被告都应该公平正当,而且不应该不合理的复杂。我国专利法(2008)第六十一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裁决侵权纠纷。该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这一制度的建立,可能和立法者初衷相左。

  专利评价报告,不是专利局的“决定”,不得复审,和不得作为行政复议的基础。作为“证据”,专利评价报告可能有损公平正当的诉讼程序。它可能剥夺专利权人的公平正当程序权利。如果“专利评价报告”,法院完全可能依据此报告,判决不构成侵权,即个案中认定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可执行性,等于个案中宣告此专利无效,即便未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且,可能每一个侵权诉讼法院都得做这样的判决。然而,专利权人却无从挑战“专利评价报告”。

  最重要的是,专利评价报告还可能让我国专利制度更加复杂,而法律确定性更差。在原有制度下,法律不确定性在于,侵权诉讼法院的判决可能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效力的判断向左。在现有制度下,侵权诉讼法院的判决可能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效力的判断向左,而专利评价报告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的效力也可能向左,而前者并不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再有,我国《专利法》(2008)又引入“现有技术抗辩”。此抗辩本身又和专利的效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此一来,专利评价报告让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更复杂,专利权人和侵权嫌疑人更能预测,法律确定性却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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