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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西口》著作权人获补偿

2013-11-2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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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走西口》著作权人王某,起诉某(北京)文化公司侵犯其音乐著作权,经法院调解,王某获得文化公司2.5万元的赔偿。

  经过漫漫三年维权之路,2月14日,山西民歌《走西口》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今年80周岁的王某老人终于拿到了2009年中央电视台 “开年大剧”《走西口》出品方之一弘基世纪(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2.5万元补偿费。这一天是西方的“情人节”,在老人看来,他与山西民歌《走西口》长达70年的情缘,终于在这个浪漫的日子里留下了完美的烙印。

  2009年2月20日,本报以《民歌〈走西口〉版权在山西》为题,独家报道了当时在央视热播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又一股“晋商热潮”的电视连续剧 《走西口》,剧中包括主题歌在内的多首背景音乐,涉嫌侵犯山西民歌《走西口》的作者王某音乐著作权一事。该文还对1942年抗日烽火中,时为第二战区、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敌演出剧团第二宣传队音乐训练班里的学员王某,在山西吕梁山乡间,记录、整理并最终创编山西民歌《走西口》;时间跨度超过半个世纪的认证民歌《走西口》版权在山西的曲折、艰辛过程等鲜为人知的事件进行了详细介绍。

  音乐作品《走西口》由王某于上世纪40年代创编;该作品最早被编入1950年7月出版发行的《山西民歌》一书,该歌集收录了王某以“华夫”笔名整理、改编的简谱版《走西口》和《割韭菜》两首山西民歌;经山西省版权局严格审查,2003年12月23日,山西省版权协会依法向王某颁发了由山西省版权局制的《作品登记证》,确定了音乐作品《走西口》、《割韭菜》作者为华夫,著作权人为王某,作品完成日期为1942年5月。

  2009年年初,王某发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52集电视剧《走西口》中大量使用了音乐作品 《走西口》,音乐旋律累计达401分钟。为维护自身权益,展示山西地方文化中潜藏的巨大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宣传“晋商文化”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老人以年近八旬的高龄,坚定地踏上了漫漫维权之路。

  三年间,在山西省、太原市各级版权部门和法律界热心人士的帮助下,王某完成了细致的证据搜集、资料整理等工作。2011年3月,王某委托的律师向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书面道歉并支付音乐作品 《走西口》使用费,但对方未予回复。2011年12月2日,王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0万元。诉讼中,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王某诉讼请求,但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2012年2月9日,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 14日之前,支付王某补偿费共计2.5万元;王华保证不再因电视剧《走西口》使用其音乐作品 《走西口》事宜另行向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通过此案再次证明我在全国享有音乐作品《走西口》的绝对版权地位,这是对我这个已经时日不多的老人的最大慰藉。”2月14日,王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三年的艰辛维权还实现了两个愿望:一是通过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报道,宣传了文化强省建设中的山西;二是让更多的人了解了山西民歌《走西口》、了解了晋商。老人还希望此事能促使山西人更好地将晋商精神发扬光大,同时能进一步唤起山西人保护“西口文化”乃至“晋商文化”的意识,进而把“晋商品牌”做大做强,拓展其浑厚的文化内涵和巨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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