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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闲置三年可申请作废

2013-11-2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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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广州市工商局商标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明确表示,如果商标持有人在取得商标后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该商标作废。

  如何才能认定“3年不使用”?该负责人表示:“一是没有把该商标用于任何产品;二是没有在宣传、广告上使用该商标。”如果仅仅把商标使用在样品上,是否能算是“使用于产品”?该负责人指出:“这可以认为是使用了。”不过他同时表示:“认定商标作废的过程非常复杂,在当事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作废后,商标持有人和申请人要互相交换证据,最后由商标局做出裁决,这个过程很长,举证也很复杂。”

  律师唐明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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