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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商标权被侵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11-15 14:53
导读: 蒋某注册的域名与飞利浦公司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蒋某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蒋某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有恶意。

  上海新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域名,后被国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蒋某不服该裁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我国首例域名持有人因不服国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转移域名裁决,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不服裁决 起诉夺域名

  2002年3 月1日,原告蒋某注册了philipscis.域名。飞利浦公司则于当年7月19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投诉,认为蒋某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PHILIPS商标权。当年9月1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

  蒋某不服该裁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争议域名归自己所有。法院受理后查明,PHILIPS商标于1980年在中国注册,现商标权人为被告飞利浦公司。在该案争议前,飞利浦公司拥有自己的 CSI(Communication,Se-curity&Imaging)部门,并开通了对应的网站,域名为philipscsi...。

  法院认为,飞利浦公司请求保护的PHILIPS商标权利合法有效;蒋某注册的域名philipscis...与飞利浦公司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蒋某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蒋某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有恶意。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精案评析】

  侵犯商标权 法院不支持

  该案争议域名是后缀为.com的国际域名,此类域名的注册、管理、撤销、转移等都由域名注册商(往往是国外机构)依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ICANN所制定的有关规则确定,而当域名争议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如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时,争议的解决也是依据上述ICANN规则。

  但域名争端解决机构的行政强制程序并不排除司法管辖,且协议本身也突出了司法对域名注册人和投诉人就域名争议的最终实体审查权。从本案的由来和原告的诉请可以看出,本案实质是一个不侵权之诉,实体审理的重点在于判定原告蒋海新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是否侵犯了被告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

  按照这一思路,法院从商标的权属、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主观恶意等方面认定蒋某注册使用philipscis...域名侵犯了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的转移域名的裁决并无不妥,因此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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