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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店侵权“大眼睛”摄影作品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4 00:20
导读: 北京两家药店,未经许可,将“大眼睛”希望工程等两幅摄影作品印制成宣传画,侵犯了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享有的对该照片的复制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二万元。

  曾长期为希望工程代言的“大眼睛”摄影作品被商家印成宣传画,作品托管单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记者20日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500元。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起诉称,2010年起,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崇文门店、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协会会员解海龙拍摄并交由原告管理的“大眼睛”等2幅摄影作品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其店堂内明显位置从事盈利性活动。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认为,“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摄影作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和价值,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协会依法享有的对该照片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宣传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本案公证费2500元。

  二被告辩称,其门店的宣传广告系委托专业广告公司制作,目的在于宣传公益活动,并非盈利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隆堂崇文门店使用涉案作品制作成宣传画,悬挂于店内为药品销售进行宣传,该使用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其托管的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二被告关于公益性使用可以免责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艺术文化价值、社会影响力、被告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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