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也有著作权,媒体可以合理使用,但转发要标明出处。
现象
遭遇赤裸裸的“抄袭”
情人节前,某网友一时兴起在微博上写了一篇送给老婆的微小说。140个字,将过往恋爱的美好瞬间串起,写得情真意切。该网友将小说贴到微博上只是想让老婆看到,不料次日就出现在某报新年的“微小说集锦”里。
自己辛辛苦苦写出来的微博,就这样成了人家的“免费范文”。这位网友愤而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保护他的微博著作权!
事实上,现在传统媒体越来越重视网上声音,特别是在对社会热点问题讨论时,喜欢专门开辟网民评论专栏,直接引用网民的精彩见解,大多是“拿来主义”,一般是编辑觉得写得好就拿来使用,并没有任何征询的环节,支付报酬更是无从谈起。不少网友大声疾呼:作为一项作品的微博,正在遭遇一场赤裸裸的“抄袭”。
“转发”网友微博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呢?
疑惑
微博有没有著作权呢?
争执背后,一个议题自然而然地浮现:微博究竟有没有著作权?
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X告诉记者,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其具有独创性。因此,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得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张X解释说,一篇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微博文章,并不在于其字数的多少,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140字,对于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大多可能是流水账式的记录生活和心情:“刚刚吃过饭,很饱。”“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生油”……类似这种日常生活的简单表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也不乏有人用短短百十个字写出具有文学或艺术价值的作品,比如,很多广告词创作独具匠心,这样的微博内容就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说法
转发微博请尊重“版权”
新闻媒体转发微博,是否要受到微博有无独创性的限制呢?
张X说,微博的侵权行为应是对他人原创微博的“直接引用”行为,即以原创微博帖子表现出来的转发行为。例如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全部作品,如微型文学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就涉嫌侵犯著作权。如果媒体只是在新闻报道中如实反映网络声音,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转发”微博侵权。“合理使用”有12种情形,还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
张X指出,媒体转发即使合法,也要遵守相应的注意事项。首先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发行为必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也构成对版权人的侵权;另外,如果原创作者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就不应转载,否则构成侵权。
现状
法官开始关注“微博侵权”
张X告诉记者,目前市法院还没有因转发微博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但随着微博时代的到来,这类案件很快就会出现。
也有律师认为,微博维权存在相当的困难,比如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篇幅简短的微博、点评等内容,多是只言片语,对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的设定等并不容易,这在司法认定上将给法官带来挑战。不过,张X很有信心,称法官已经开始对这一领域给予关注。
微博时代带来的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和速率,对现有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微”时代的“微”侵权,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以更完善的立法来促进这一新兴信息平台的X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