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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著作权原始归属模式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3 22:42
导读: 教授建议废除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法人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的规定,采取以“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补充”,以“名义创作并发表为例外”的著作权归属模式。

  经过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完善,而关于著作权归属模式没有作任何修改。但现有著作权归属模式是否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呢?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在《法学》上发表文章《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中指出: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原始归属模式是“以著作权属于作者为原则,以特殊规定为补充,以合同约定为例外”。该种模式中作为原始归属原则补充的 “特殊规定”包括有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涉及范围宽广、条件模糊,而且没有充分考虑私权自治理念,导致现实中时常发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并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随意性比较大。

  为了解决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而导致的纠纷,建议废除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法人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的规定,采取以“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补充”,以“名义创作并发表为例外”的著作权归属模式。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创作者与他人签订创作合同或者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从其约定。”“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创作或者以其名义发表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该名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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