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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状告CCPO侵权

2019-04-0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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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其实,CCPO并非OPPO。OPPO商标的持有人是广东A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而CCPO这一字符串,则是深圳市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正在提请复审的商标。去年,A公司以CCPO标识属于商标侵权...

  其实,“CCPO”并非“OPPO”。“OPPO”商标的持有人是广东A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而“CCPO”这一字符串,则是深圳市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正在提请复审的“商标”。

  去年,A公司以“CCPO”标识属于商标侵权为由,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B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日前,该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两公司的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围绕着若干问题展开了辩论。

  给点面子,回避“侵权”字眼行不行?

  9月9日开庭时,B公司代理律师要求A公司回避“侵权”字眼,“换种说法给点面子,在此基础上B公司愿意调解或作出赔偿”。

  A公司两名代理律师随即与A公司电话联系,结果是A公司坚持要使用“商标侵权”字样。

  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A公司状告B公司商标侵权案早在2010年7月就立案了。当时,A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OPPO”商标近似的“CCPO”标识,企图用“OPPO”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CCPO”产品,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B公司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当时,A公司向B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

  立案次月,A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对B公司赔偿要求提高到300万元。因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案件移送东莞中院受理。

  标识中有两个字母不同,算不算商标侵权?

  庭审中,A公司代理律师说,A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对“OPPO”手机进行宣传。2007年后,A公司投入上亿元宣传费用,使“OPPO”手机在全国拥有知名度。

  而B公司网站和宣传册资料显示,其在2009年4月份才申请到手机生产牌照。

  B公司代理律师认为,“OPPO”和“CCPO”两个商标中,有两个字母不同,不存在商标侵权。

  该代理律师说,根据相关资料,A公司在2009年10月19日才享有“OPPO”商标专用权,至2010年7月底提起起诉时,A公司拥有“OPPO”商标不足9个月。“OPPO”知名度是靠巨资宣传费打造的,不代表“OPPO”是驰名或者著名商标。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CCPO”商标是否得到国家商标局注册。

  B公司代理律师说,其曾于2010年3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CCPO”商标注册,两天后被国家商标局受理。2011年2月,国家商标局向B公司发出了商标驳回通知书。

  B公司代理律师说,目前正在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复审,复审已被受理,但结果还未出来。

  索赔300万元根据何在

  A公司代理律师说,索赔300万元,是根据“OPPO”手机的销售利润来计算的。

  B公司代理律师除了辩称索赔300万元毫无根据外,还声称B公司运营几乎没有赢利。

  A公司代理律师反驳说,其调查了B的银行进账单,发现B公司多个账户现金一共有2400多万元。

  主审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索赔超过50万元,需要提供直接证据。但目前双方的上述说法都还没有证据,因此要求双方尽快提交证据。

  庭后,记者从东莞中院了解到,A公司就索赔一项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提取B公司生产的“CCPO”手机、清点库存数量、查封与被控产品有关的财务账册等,查封B公司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

  东莞中院依法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传真

  “CCPO”商标新解

  B公司代理律师说,“CCPO”与“OPPO”商标不存在相似性。“CCPO”可读为“希珀”或者“星宝”。特别是“CCPO”商标中,P字母有间隙,左侧像I,代表通信工具标识,左右两边的图形解释为永不消逝的电波。

  “国民英文水平不高”

  当双方辩论两个商标的相似性时,A公司代理律师突然说,由于中国国民整体英文水平普遍不高,消费者更多会按照字母的异同来识别品牌,民众会被“CCPO”误导。

  “CCPO”有奥运冠军代言

  从B公司的宣传册中可以看到,为了宣传“CCPO”手机,B公司邀请了2008年奥运会特设项目散打56公斤级冠军张帅可代言。

  “山寨也有作用”

  庭审间隙,知识产权主审法官突然有感而发:商标不是专利技术,山寨品牌同时也帮忙正牌商品卖广告。很多品牌公司对打假不积极,原因之一是希望通过制假者占领市场,挤掉竞争对手,随后再打假,这样很快地就能铺开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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