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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瓶盖设计专利维权

2019-04-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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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连靓宝公司因使用与真心罐头商标相似的“真心送福”罐头商标,被真心罐头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该诉求。

  历时一年多,最近,某罐头与“某送福”罐头的商标专用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某送福”罐头的生产方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限期在媒体上向某罐头生产方大连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

  至此,这场备受业内关注的商标专用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然而,当我们试着进一步接近它时,才发现那些隐藏在幕后的细节,更能引发思考,带来启示。

  6万元和50万元

  对于商标侵权案,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XX承认,没有按照“某送福”注册商标的字体包装产品,存在不规范的行为。“2009年10月,我们注册了"某送福"文字商标,12月开始生产销售"某送福"黄桃罐头。但是,在使用"某送福"商标时,我们改变了字体,"某"二字字体与某罐头注册商标的字体相同,罐头瓶盖的图案也与其相似。”

  侵权没有争议,但具体赔偿金额成为双方争论的新焦点。据了解,某某公司曾向山东一家企业订制了“某送福”罐头瓶盖10万个,某罐头方面据此认为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某罐头诉称:“某”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为400万元,2009年,该公司广告投入为8000万元。综合上述各种因素,某罐头方面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

  对此,某某公司表示,“某送福”罐头上市不久,双方就产生了争议,该公司随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某送福”罐头。某罐头方面提出的索赔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这起在业内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在经过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某罐头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设计,利用了某罐头在消费者中形成的商业信誉,从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也构成了对某罐头的不正当竞争。不过,某罐头方面提出的50万元经济赔偿证据不足,综合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侵权行为的时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企业名誉等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

  “某送福”傍“某”

  “从2009年12月起,我们发现大连很多超市货架上并排摆放着两种看起来很像的黄桃罐头,一种是我们的某罐头,另外一种则是"某送福"罐头。” 大连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王新梅介绍,早在2005年,该公司就注册了“某”文字商标。从2008年4月开始使用蓝底白字的瓶盖设计,使该产品形成了统一、特有的设计风格。而现在,“某送福”罐头上的“某”二字与“某”的注册商标字体相同,其瓶盖设计也与某罐头的瓶盖十分相似,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我们发现,"某送福"罐头的生产厂家竟是我们的邻居同样位于炮台经济开发区的大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对方在2010年春节销售旺季时,推出"某送福"罐头,误导消费者,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王新梅说,为此,2010年4月,大连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傍名牌”的成本

  输了官司,李XX也陷入了沉思。“我们公司虽然没有某罐头那么大,那么有名,但公司主打产品的"亮宝"商标也是辽宁省著名商标,公司年产值也有 2000万元~3000万元。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吃了这场商标侵权官司,触动很大。”昨日,李XX告诉记者,“当初,我找人帮助设计罐头瓶盖,对方问设计成什么样的。我告诉他,怎么设计好看就怎么来。对方又问,设计成某罐头那样的行吗?当时,我也没多想,只觉得"某送福"已经注册商标了,在产品包装上做点修改也没什么,于是就同意了,不料却因此惹出了官司。现在想起来,还是自己对商标的认识不足啊。”

  事实上,有时候,“傍名牌”付出的代价也很大。“现在,我们已经停止生产销售"某送福"罐头了,我们之前为该品牌铺设的销售渠道等都基本没用了,包括其他方面损失在内,这次我们损失了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李XX说,对于这招错棋,他也很后悔。

  “我们现在开始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品牌,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这才是正路。”李XX输掉了官司,但却因此找到了企业发展的正路。

  我们之前为“某送福”铺设的销售渠道等都基本没用了,包括其他方面损失在内,这次我们损失了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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