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某休闲健身公司被判赔20万
英国某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896年,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该公司的“LERITZ”和“RITZ”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馆、酒吧、茶室、疗养所、疗养院、美容美发沙龙等。 1998年11月9日,某公司与Y酒店有限公司签订 《商标许可协议》,授权Y公司可在中国及其他部分地区以“RITZ-CARLTON”的形式使用“RITZ”商标。 2000年8月7日,Y公司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RITZ-CARLTON”商标,上海波特曼Z酒店、北京金融街Z酒店和建国路Z酒店被允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标识。
黄浦X公司成立于2004年,以桑拿、指压、按摩、美容、美发、足疗等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 2007年10月,某公司对黄浦X经营场所内使用“RITS”标识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保全。2008年3月,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黄浦X公司。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黄浦X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停止使用“RITS”标识,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
【精案评析】
相似标识易引发公众误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被告使用标识的范围和原告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被告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法院认为,将 “RITS”和“RITZ”对比,两标识组成相似,都由四个字母组成,前三个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一个字母不同;两标识皆用普通字体表达,外形也相似;两标识发音近似。综上可认定两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是“RITZ”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某公司早在1993年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获得“LERITZ”商标的专用权。上海波特曼Z酒店成立于1998年,该酒店经原告及Y公司授权自1998年就已经在其名称及经营活动中使用 “RITZ-CARLTON”的标识,这种使用也是原告“RITZ”商标的一种使用方式。厦门T公司 2000年使用 “XRITS及图”商标,晚于原告“LERITZ”商标的注册及“RITZ”商标的使用,因此被告辩称关联公司使用在先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