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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丽商标“被侵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3 18:11
导读: 鞋类商标“百丽”的权利人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南山区的风某个体店,称其严重侵犯了丽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滥用“百丽”商标惹官司

  据了解,某某公司是“百丽”、“BELLE”、“BeLLE”三个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中“百丽”、“BELLE”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某某公司诉称,南山区的风某个体店一直以来都在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某某公司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产品,即该店所售鞋类产品并非某某公司授权生产,但却使用了“百丽”、“BELLE”、“BeLLE”等商标,严重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某某公司于去年5月31日对该个体店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权,由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和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个体店购得“百丽”女鞋两双,并当场取得了销售小票、POS单和VIP卡,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之后,某某公司把个体店业主阳某告到南山法院,要求阳某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某某公司同时在福田法院也对阳某提起了诉讼,因为阳某在福田区的另一家店也存在同样行为。

  个体户、小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被知名大公司告上法庭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了,这也对一些个体户、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敲响了警钟。昨天,深圳中院就针对一起此类官司展开了二审调查,对簿公堂的一方是南山区的一名个体户,另一方则是大名鼎鼎的鞋类商标“百丽”的权利人某某鞋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个体户因为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被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个体店也承认行为侵权

  南山法院一审开庭时,阳某没到庭。一审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一审认为,个体店销售的女鞋突出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某某公司的“BELLE”、“BeLLE”相同,且未经某某公司许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阳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酌定阳某赔偿15000元。

  一审判决后,阳某不服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时,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据当庭了解,福田区的那起诉讼也是判阳某赔偿15000元,阳某也提出了上诉。

  昨天开庭时,阳某方面承认自己行为存在侵权,但同时认为这些鞋子有合法来源,是从广州一家公司进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同时某某公司在福田、南山同时提起诉讼,这是重复提起同样的诉讼及诉求。

  某某公司则称,阳某方面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的女鞋有“合法来源”,就算是从广州的公司进的货,也只能说明进的是侵权商品,来源还是不合法。对于“重复诉讼”的说法,某某鞋业称虽然告的都是阳某,但代表的是两家个体店,是两家独立主体。

  昨天双方表达了调解意愿,但没达成当庭调解。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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