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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造4个“垃圾桶”咋就侵权了?

2019-04-02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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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沈阳一公司将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拍照后仿制该产品实为他人专利法院判赔1.5万元晨报讯(记者岳巍)就生产4个垃圾桶样品,宣传资料才印了5份,就当了被告。沈一家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专利权人告...

  沈阳一公司将“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拍照后仿制 该产品实为他人专利 法院判赔1.5万元

  晨报讯(记者 岳巍)就生产4个垃圾桶样品,宣传资料才印了5份,就当了被告。

  沈一家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专利权人告上法庭,最终赔偿1.5万元。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座谈会透露,今年1至10月份,沈阳中法受理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近20%。

  原告

  专利被侵权索赔20万

  张某于2003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实用新型专利。可今年3月份,张某发现沈阳一公司生产销售了与他专利相同的产品。

  而且张某一直在缴纳专利年费,对该项专利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出具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侵权公司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索赔20万元。

  被告

  产品是拍照后仿制的

  被告接到上诉状后辩称,他们对张某的产品取得专利权并不知晓。他们是2007年12月份在北市小区发现由海城某厂家生产的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该产品上没有专利标志,于是拍照后回厂仿制。

  直到被告接到上诉状,才只生产了4个样品,对该产品的宣传资料也只印制5份。

  被告认为,他们并没有销售行为,没有影响原告的生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损失不大判赔1.5万元

  庭审时,被告承认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但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被告实际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其所获得利润的证据,故无法认定。

  考虑到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较短、数量较少,没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判处被告赔偿张某1.5万元,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张某的实用新型专用权“组合式地下环保清洁柜”的产品。

  过去五年

  知识产权案逐年递增

  昨日座谈会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郭晓娟介绍,在过去5年里,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特点,2003年受理120件,而到了 2007年激增到了203件。今年1至10月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17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仍以近20%的速度增长。

  而在这些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数量增多,今年1到7月份已经达到33件,是增长幅度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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