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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原作者 却有著作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3 13:47
导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童话故事是青少年朋友们的最爱。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案中,32本一套的《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中的配图遭大量盗用。

  原告市民刘先生诉称,2007年10月11日,他先后与庄XX等画家签订《绘本制作合同》,委托他们为《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丛书绘制配图。他本人在配图基础上经过编辑、搭配故事后,于2008年3月31日与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该出版社独家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出版并发行《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2008年4月以副牌(知识出版社)的名义出版了该作品丛书共计32册。该作品发行后市场反应良好,于是双方又签订《加印补充协议》,约定加印1万册。

  后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陆续接到举报,称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中部分图书所用插图和原告的《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所用插图相同。原告在被告图书大厦处购买了《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经比对发现,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该套图书盗用原告作品95幅次,其行为对原告图书的销售造成冲击,为此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取消了加印计划,原告因此损失稿酬20万元。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大众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被告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判令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2000元,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在法庭上辩称,刘先生仅仅是《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丛书的策划人,不是著作权人,且该出版社使用的涉案图片只有58幅,其中28幅有重复使用情况,只占“精绘本”很小的比例,原告的索赔主张过大。

  法庭经审理查明,刘先生约定8位画家为原告绘制《小木偶奇遇记》等系列作品的插图,共计绘制140幅插图作品,原告享有插图作品的出版权和宣传权,8位画家享有插图的署名权,且不得将上述插图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原告按照一本书的绘本内页向8位画家分别支付4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稿费。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为童话故事绘制的插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原告通过合同约定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大众文艺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中,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插图作品,构成侵权。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根据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后果以及原告作品的类型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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