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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规定

2014-04-1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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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其一,将知识产权出资客体限制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范围内是不妥当的。上述可鉴,除了合伙企业法表述为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外,其他企业法律制度均未采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表达方式,而是表述...

  其一,将知识产权出资客体限制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范围内是不妥当的。上述可鉴,除了合伙企业法表述为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外,其他企业法律制度均未采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表达方式,而是表述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出资。本文认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知识产权出资客体之外。著作权的客体不只是局限在文学、艺术领域,还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属于科技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建筑模型、数据库等,其著作权出资的可行性、必要性都是有目共睹的。更何况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也并非不能成为出资的对象。

  因此,应当将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方式的规定,与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统一起来,都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表述。当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比如,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等在法律上不允许转让,其所有权不属于任何某一个具体的企业,只能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事主体无偿使用,所以它们就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方式向企业投资。再如商号,从理论上讲它与商标类似,均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可以转让,但在事实上商号具有非常强的人身依附性,商号易手,其原来所承载的信誉几近丧失殆尽,所以以其投资是不现实的。实践中,可以用来向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

  其二,就立法实践来看,我国规范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方式的立法十分薄弱。首先,现有关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法中,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则较为少见。而企业法律制度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基本上停留于知识产权和货币、实物等一样,可以成为投资人向企业的一种出资方式,至于知识产权如何资本化、不同出资方式的特定条件和程序等,则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从实践来看,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向企业出资,企业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只能准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次,如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具体方式、程序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均找不到权利人用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出资的字眼。

  《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有“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条件、程序方面的规定,但它仅仅限于“高新技术成果”的资本化,属于规章的层次,且整个规章只有15条,对实践中越来越大量的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实践指导意义十分有限。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就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转让、使用许可做出的相应规定,是知识产权出资实践中可资“准用”的仅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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