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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被剽窃成减肥广告 博主起诉维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3 04:12
导读: 说我贪钱炒作,那等我赢了官司就把赔偿我的钱都捐给慈善事业。昨日,河南博客著作权第一案的原告女博主曹小姐对本报记者说。不满自己的博文被人剽窃成减肥广告,郑州女博主曹小姐状告国内知名杂志《知音...

  说我贪钱炒作,那等我赢了官司就把赔偿我的钱都捐给慈善事业。”昨日,河南博客著作权第一案的原告女博主曹小姐对本报记者说。

  不满自己的博文被人剽窃成减肥广告,郑州女博主曹小姐状告国内知名杂志《知音》以及广告商广东某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总计11万元,并于5月3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立案。

  案件▲▲情感博文变身减肥广告

  曹小姐家住巩义,是新浪网的签约博主,网友们叫她“小紫”。她向记者倾诉了自己的博文遭侵权的经过。

  曹小姐说,今年1月初,她在接到一位网友的倾诉后,于1月6日在自己的博客里写下了名为《惊叹老公的小三竟然如此纯净魅惑》的博文。3月11日,小紫接到了倾诉者的指责电话,“对方指责我篡改了她的经历,并且把她的情感故事卖给《知音》杂志社当广告挣钱”。

  曹小姐说,她立即在巩义买了当期的《知音》,并在杂志的第39页,发现了名为《幸福坍塌,如仙的钢琴老师叫我落荒而逃》的整版文章与小紫1月6日发布在自己新浪博客的文章对照,故事情节,行文完全一致,只是文章后面描述倾诉者从此开始吃某某减肥产品并且找回曼妙身材。在整版文章的右下角,标注“广告”二字。

  曹小姐随即联系《知音》广告部,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承认侵权并愿意支付3000元稿费。“王先生说这篇文章是某某减肥公司提供的,我不满这个金额可以跟某某联系”。曹小姐在3月12日接到某某公司常女士的电话,“对方跟我说3000元不行,要不5000元。还讽刺我就是想借这个事情炒作自己,想出名。”小紫说,“剽窃了我的文章还侮辱我的人格,我非要讨个公道。”

  进展▲▲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3月24日,郑州市中院接受了曹小姐的诉讼请求,并立案。曹小姐状告《知音》杂志社和广东某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在《知音》杂志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案件定在今年5月28日开庭。

  5月初,一名武汉的网友提醒曹小姐说,《知音》杂志社的提法有误,可能会被对方以诉讼主体不对为由申请驳回,因为知音现在的官方提法应该是“知音期刊出版集团”。5月3日,曹小姐到郑州市中院申请撤诉,变更名称后,随即又上诉。案件开庭日期又定在7月8日。

  7月1日,广东某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郑州市中院没有管辖权。

  质疑▲▲郑州市中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郑州市中院对于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目前最让曹小姐忐忑不安的事。曹小姐说,如果裁定郑州市中院不具有管辖权,那么就意味着,她要去被告所在地,广州或者武汉起诉,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复称,目前曹小姐官司的管辖权异议正在裁定中。就管辖权异议,某某法务部的周X说,官司的具体事务已经交由律师处理,他无法表态。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之淏认为,郑州市中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王之淏说,《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因此,郑州市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基本原则的确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应该去被告所在地起诉,但是除了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还有特殊原则。其中列举“侵权之诉”指出,可在行为地或者结果地起诉。曹小姐在郑州巩义买的杂志,发现了侵权结果,因此,按照民诉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王之淏表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在具体的执行中,多被原告作为拖延时间打持久战惯用的手法,一审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通常一来一回,这个法律流程走完要两三个月。

  争议▲▲索赔11万高不高?

  曹小姐告诉记者,利用她的博文,《知音》获利10.5万元。因此她提出了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总计11万元的赔偿。昨日,记者先拨通了《知音》杂志刊登的广告热线,当问及曹小姐博文侵权的事件后,工作人员以不知道此事无法表态为由挂断电话。

  记者随后与广东某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务部周X取得联系。

  周X说:“我们的确侵权了,这是我们的错误,我们在3月11日接到这个信息后,就第一时间作出了道歉,并愿意向曹小姐(小紫)支付3000元的稿费作为补偿。”周X解释,造成这样错误的是公司广告部一名新来的编辑,其不明白具体流程,才导致了侵权事实。“不过,11万元有点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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