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某高校教师杨某发现自己的部分作品出现在同事滕某编写的一本书中,认为滕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滕某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并要求对方登报道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后一审判决滕某构成侵权,赔偿杨某损失1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滕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院,记者近日获悉,省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中滕某构成侵权并向杨某书面道歉的判决内容,由于省高院审理过程中认定滕某抄袭杨某作品部分涉及了少量公共资源信息,将一审判决中赔偿杨某损失1万元更改为6000元。 起诉 状告同事抄袭索赔18万
杨某诉称,自己是岛城某高校的教师,1999年作为主编完成了《××医学信息检索基础》专著的编写工作,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8月,杨某无意间发现了一本名为《医学信息检索》的书里有些内容很熟悉,经过仔细研读,发现书中有近百页的内容,约7万字的文字几乎和自己编写的那本书一模一样。一看这本书的作者,竟然是自己的同事滕某。杨某发现,滕某参与主编的这本书是在杨某的书出版发行半年后的2000年6月才由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她的行为属于剽窃,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7月,杨某将滕某告上了市中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青岛日报》上刊登声明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一审 构成侵权赔偿1万元
2008年10月,市中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滕某表示,首先这本书是当时专为潍坊医学院研究生使用的教材,是一种职务行为,自己只有署名权,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应该成为被告;其次,这本书一共只印刷了1000册,属于教学讲义,没有在社会上大量发行;另外,滕某认为,自己编的书在2000年出版,杨某在2002年3月就知道这本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杨某在2002年参与编写另一本《医学信息教育》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我这本书。”滕某举证,《医学信息教育》的很多章节与自己涉嫌侵权的这本《医学信息检索》相同。但经过法院查实,滕某也是《医学信息教育》的编者之一,并且不能证明杨某在当时就知道《医学信息检索》这本书。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滕某署名主编的《医学信息检索》已经经过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并不只是作为内部学习使用的材料,而且在内容上和杨某的书有约7万字的雷同,侵犯了杨某的著作权。因为滕某享有《医学信息检索》的著作权,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无法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此法院酌定认为赔偿1万元比较适合。市中院一审判决,滕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杨某1万元经济损失,并对杨某书面道歉。
二审 维持构成侵权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滕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杨某的著作与另外一本《网海拾贝》中的内容一致,所以杨某也不具备主张权利的资格。”滕某提交了这样一份证据,对于这一点,杨某称自己也参与了《网海拾贝》的编写,虽然杨某对《网海拾贝》没有著作权,但相关章节是自己的素材。省高院经过审理查明,涉嫌侵权的《医学信息检索》一书虽然是学校的教材,但经过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了,滕某和署名的其他作者均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但杨某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
省高院审理认为,滕某的《医学信息检索》对杨某构成侵权,青岛市中院认定的7万字的侵权部分中,有部分内容来自杨某不享有著作权的《网海拾贝》,依此改判滕某赔偿杨某损失6000元,其他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