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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版权改革需有利于经济发展

2014-02-2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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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对党通讯事务发言人贾森.克莱尔(JasonClare)说澳大利亚人在创意内容方面应当享有与美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并且能自由地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创新。克莱尔将在黄金海岸的科技领袖论坛中发...

  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对党通讯事务发言人贾森.克莱尔(Jason Clare)说澳大利亚人在创意内容方面应当享有与美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并且能自由地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创新。

  克莱尔将在黄金海岸的科技领袖论坛中发表讲话,有望支持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有关《版权法》的改革建议。澳大利亚总检察长乔治.布兰迪斯(George Brandis)上周发布的报告中包含了30条使澳大利亚人能够“合理使用”版权材料的宽松化和现代化《版权法》的建议。

  “合理使用”条款已经被用于媒体和教育部门,允许以审查、批评、新闻报道和研究为目的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但是上述具有争议的提案建议任何人都应能够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版权材料,如录制电视节目、电影和音乐,或在云上存储上述内容。

  澳大利亚2006年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纳入了定时移位录像规定——录制电视节目以备之后观看——这在2006年之前是被禁止的,但是这在技术上仍是不可被实现的,目前的技术只允许使用录像带进行节目录制。

  克莱尔在接受费尔法克斯传媒采访时说他已经和包括谷歌和eBay等几家硅谷技术公司碰过面,了解到合理使用条款有助于创造促使云存储和搜索引擎等新商业模式蓬勃发展的环境。搜索引擎部分地复制材料以便提供搜索结果,而云存储则是保存原始材料的副本。

  他认为上述观点是“非常引人注目的”。

  他说,虽然澳大利亚并不是硅谷,但是数字技术使其成功发展并且对像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取得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对数字变革适应最好的国家将最具创新性、最具生产力、最为富有并且最为成功。”

  他说:“此行使我认识到非常认真地了解此事的必要性并要确保法律要跟得上创造充满活力的数字经济的需求。”

  在了解完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后,克莱尔说在形成提交给影子内阁的最终政策前,他将与澳大利亚技术业界以及前任总检察长马克.德赖弗斯(Mark Dreyfuss)讨论这些建议。

  他说:“制定公共政策最好的办法就是与澳大利亚行业界坐下来好好讨论。我认为政治家与每个能为其决策提供信息的人谈话是很重要的。”

  布莱克斯兰的代表议员说他没决定好是否要反对参议员布兰迪斯有关版权侵权警告制度的建议,他仍将持观望态度。他说:“我猜测马尔科姆.特恩布尔(Malcolm Turnbull)与布兰迪斯持不同看法。特恩布尔在上个月发表的一篇博文中说道,我们需要尽我们所能来消除创新的障碍。他在这里指的是指密集型筹资和雇员股份计划,但是同样的说法也可能被用于合理使用。我猜测布兰迪斯和特恩布尔之间可能会进行争论。我们必须确保我们使用正确的法律以保证创新和生产力并鼓励澳大利亚的技术业发展。”

  参议员布兰迪斯表示他会站在如电影和唱片业等版权持有者这边,并通过引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用户下载盗版材料时对其发出警告的规定来削弱改革效力。

  电影和电视业长期以来就反对《版权法》改革,他们认为改革是对版权持有者权利的一种侵蚀。

  Optus和iiNet已经拒绝了改革提案,认为改革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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